文:勞伯祥牧師
「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,是我路上的光。」(詩 119 :105)
在教會談論《聖經》比較容易,神職人員也樂意在教會强調《聖經》的重要性;因為當大家都尊重《聖經》時,就會產生一種凝聚力,基督徒們也樂於在這個信念中圍爐取暖,自得其樂。但神的話不單要在教會中宣揚,神的話也是路上的光,不單照亮教會中人,也有益於路上其他的人。
但誠然地,當我看到有人在路上舉起《聖經》,大聲疾呼人要悔改,而路上卻沒有多少人理會時,心情便很矛盾。我們確實應該把《聖經》帶到路上,但要注意的,應該是《聖經》中「光」的特質,而不是人們聽不明白的字句。
所謂光的特質,就是基督徒活出《聖經》裡所散發出來的生命之光,由這樣的人來傳講《聖經》是最適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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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站崗者日誌」逢週一至五更新,每天有不同主題,分別為:
週一「尊重聖經」、
週二「時代觸角」、
週三「忠於基督」、
週四「生命氣質」、
週五「善於結連」,
對應「角聲宣教士學院」以「五個指頭」所表達的宣教士特徵。